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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8 证券简称:山东章鼓
可转债代码:127093 可转债简称:章鼓转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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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光大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
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光大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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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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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公司”或“发行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和 2023 年 2 月 27 日分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和 2023 年 3 月 15 日分别经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将拟募集资金总额由 25,000.00 万元调减为 24,300.00 万元。根据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申请于 2023 年 7 月 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3 号)。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43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4,300.00 万元。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24,3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起
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章鼓转债”,债券代码“127093”。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3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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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T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第一年为 0.25%、第二年为 0.45%、第三年为 0.90%、第四年为 1.70%、第
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2.8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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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4 月 23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10 月 1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0.3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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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相应进
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
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
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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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
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
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
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3%(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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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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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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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T-1 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7788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
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每 100 元/张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
每股配售 0.007788 张可转债。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312,000,0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
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2,429,856 张,约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41%。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
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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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③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⑤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⑦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发行人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
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
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
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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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⑤拟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⑥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
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决策机制等,具体详见公司董事
会相关公告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
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
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4,300.00 万元(含 24,300.00 万元),
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25,000.00 2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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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予以置
换。本次发行可转债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
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
光大证券将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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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光大证券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
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光大证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
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
人利益。光大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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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Zhangqiu Blower 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山东章鼓
股票代码 002598
成立日期 1991 年 05 月 24 日
上市日期 20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定代表人 方树鹏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1,200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3446410B
联系电话 0531-83250020
联系传真 0531-83250085
公司网址 https://www.blower.cn
电子邮箱 sdzg@blower.cn
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
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
技术研发;水污染治理;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非
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保咨询服务;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人工智
能硬件销售;环境保护监测;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
经营范围 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
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
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除尘技术装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
物联网应用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
生态环境材料制造;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
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
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运行效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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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罗茨鼓风机、离心鼓风机、通风机、工业泵等机械产品及气
力输送成套设备、配套电气设备、环保水处理设备等智能制造设备的设计研发和
生产销售,以及依托前述设备制造业务形成的系统配套服务。公司自成立至今,
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优势,加大研发领域的投入,推动公司的持续创新;依托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
三大募投项目,在多个关键领域取得显著进展;在智能制造方面,公司深入实施
精益生产理念,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提升;在环
保水处理领域,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对环保的号召,加大水处理技术研发和应用方
面的投入;在新材料开发应用方面,公司紧跟市场趋势,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
新材料产品,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且在数字化转型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智改
数转,数实融合,提高内部运营效率。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00,460.99
万元,同比增加 6.93%,实现净利润 11,439.93 万元,同比增长 0.16%,其中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655.01 万元,同比下降 3.29%,利润来源和利润
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动。
未来,公司将继续打造以智能制造、环保水处理、新材料开发应用为核心的
三大产业平台方向,将三大产业平台做大做强。公司将对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不
断优化、调整,使得机构指挥管理更加集中,职能职责更加明确和清晰,管理人
员更加精练,运转更加高效,支持服务更加到位,实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稳步
推进公司良性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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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增减
营业收入(元) 2,004,609,911.07 1,874,736,573.28 6.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96,497,332.57 105,447,794.26 -8.49%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40,606,853.32 96,431,362.85 -142.11%
量净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415 0.3531 -3.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415 0.3531 -3.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51% 10.81% -1.30%
项目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年末增减
总资产(元) 2,846,980,015.23 2,550,375,204.01 11.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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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3 号)核准,公司
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43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
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24,3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238,629,781.92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全部到账。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永证验字(2023)第 21002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专户储存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
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要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契约锁
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备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济南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章丘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分行
合计 - 202,557,630.20 -
三、本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
披露违规情形。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契约锁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3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