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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口与排烟风机,应采用直接自动启动

   2020-12-22 2680
导读

石峥嵘:本文和目前的主流观点截然相反!欢迎探讨,不喜可喷!其实,只要理解规范条文、简单了解联动编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基本规则,结合实际应用情况,一切不辩自明!目前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复

石峥嵘:本文和目前的主流观点截然相反!欢迎探讨,不喜可喷!其实,只要理解规范条文、简单了解联动编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基本规则,结合实际应用情况,一切不辩自明!


目前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复函文件否定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本文简称《烟规》)5.2.2条文说明的相关要求,认为排烟口与排烟风机只需要采用总线联动方式。

本人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解读方式,错误的解读了复函文件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本文简称《火规》)的要求,将规范中自动模式的局部条款误导至现场手动控制模式,这种做法将导致现场手动控制实际处于无效状态!!!

也就是说:当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排烟口)时,如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来联动排烟风机的启动(总线联动),将导致现场手动控制实际处于无效状态!!!

原因1:这种方式必须是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才有效,但实际应用中,联动控制器基本设置在“手动”状态,极少设置为“自动”。

原因2:这种方式是必须同时有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才能有效,导致现场手动控制将形同虚设!详见《火规》4.1.6图示。

实际上,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关于联动信号的强条要求(4.1.6),错误观点的设计方案,一个手动信号也根本无法联动排烟风机。

正确的做法:排烟口(排烟阀)的现场手动装置,类似于机械手动操作开关,现场手动开启时,火警信号和排烟风机的启动要求都是非常明确的,应直接自动启动排烟风机,不应再要求其他信号进行二次报警确认,也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自动”或“故障”状态的影响!!!(和《烟规》5.2.2条文说明的要求一致!)

先简述七点理由:

1、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回函,与现行的《烟规》、《火规》互相应对,并无冲突!回函并没有否定《烟规》5.2.2条文说明的相关要求!

2、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复函文件:“应以《火规》GB 50116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并无不妥!《火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比如这个现场手动控制方式,应依据《烟规》5.2.2条文说明的相关要求设置,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排烟口)时直接自动启动排烟风机,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故障或手(自)动状态的影响!

3、《火规》4.5.2描述了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模式下的联动控制关系;《烟规》5.2.2条文解释补充了手动现场开启排烟口(排烟阀)的直接连锁启动关系,两者互为补充,并无矛盾。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火规》4.5.2第2条仅是描述“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下的联动控制关系,是指同一防烟分区两个火灾报警信号报警后的联动关系,也是承接4.5.2第1条的后续联动关系,并非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排烟口)的手动控制方式的描述”。不应该将自动控制方式的局部条款误导至现场手动控制方式!

5、实际上,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排烟口)直接启动排烟风机的要求,在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6中就有,是现场手动控制的基本要求。当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排烟口)时,如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来联动排烟风机的启动(即总线联动方式),就会受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手(自动)状态和故障状态的影响,可能导致系统无法自动启动;

6、且结合《火规》中关于联动信号的强条要求(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所持观点的设计方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一个手动信号也根本无法联动排烟风机。《火规》4.1.6图示也有明确要求!

7、有人提出实施较为困难成本太高,这是一个误区:1、这种方式在2006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6中就有要求,本来就有,并不属于新增功能;2、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本来就有串接反馈信号的功能要求(《火规》4.5.2),只需要将直接启动线送到风机现场控制柜的手动控制接点即可,并不至于增加过多造价。

最后,汇总解说如下:

一、《火规》4.5.2第2条“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本条属于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下的联动控制关系,是指同一防烟分区两个火灾报警信号报警后的联动关系,也是承接4.5.2第1条的后续联动关系,并非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排烟口)的联动描述。

根据4.5.2条要求,当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联动关系如下:

同一防烟分区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联动启动排烟口或排烟阀(4.5.2第1条)。排烟口或排烟阀启动后,串接排烟口的反馈信号应并接,作为启动排烟机的联动触发信号(4.5.2第2条)。

综上,《火规》4.5.2条定义了排烟阀(排烟口)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控制排烟风机时的联动关系,第2条仅是自动状态下报警联动的局部环节,将此局部联动关系勉强移植到手动控制流程是不对的,不能断章取义的认为这是手动开启排烟阀后的联动要求。

二、关于《烟规》5.2.2第4条“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与《火规》并无任何矛盾,条文解释的表述非常清楚:

条文解释“系统风机除就地启动和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外,还应具有消防控制室内直接控制启动”,与回函“应以《火规》GB 50116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的要求实际上是一致的,也符合《烟规》5.1.1的精神要求。

同时,条文解释要求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后联动启动,确保排烟系统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按此要求,本启动方式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手动”状态或“故障”状态的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只有直接连锁启动才可能满足要求。(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6中也有这个要求)

实际上,当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口)时,与排烟风机的直接连锁启动必不可少,再一次详细补充如下:

三、现场手动开启排烟阀(排烟口)的动作信号,如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联动排烟风机,将与规范强条4.1.6冲突,也与规范图示冲突(4.1.6图示)。

《火规》4.1.6要求: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强条)。据此,即使是现场手动,单一的排烟阀(排烟口)的启动信号也不能直接联动排烟风机,必须配套其他火灾报警信号才能联动(规范也有明确要求,详见4.1.6图示),实际中,这种巧合很难发生,现场手动控制形同虚设!

四、排烟阀(排烟口)在现场打开时,如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开启排烟风机,将导致可靠性大幅降低,且可能导致系统无法及时启动。

消防联动控制器必须在自动状态下才会联动,这是基本规则(手动状态下,只能手动控制),实际应用中,受误报等因素影响,大部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设置在手动状态,值班人员很难及时发现和手动处理火警信息。这时即使现场手动启动排烟阀(排烟口),也不会联动开启排烟风机。

五、实际上,排烟阀(排烟口)与排烟风机连锁启动的问题,在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6中就有要求: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六、有人以“室内消火栓按钮取消了硬线连接直接启动水泵”为参照理由,是完全不成立的。水泵的出水干管装设有压力开关监测管网压力,水泵与压力开关直接连锁启动,同时水泵也与屋顶水箱出水管的流量开关直接连锁启动,有多重保障,消火栓按钮的直接启动确实可以省略。

七、总结:排烟口(排烟阀)的现场手动装置,类似于机械手动操作开关,现场手动开启时,火警信号和排烟风机的启动要求都是非常明确的,应该直接连锁启动排烟风机等设施,不应再要求其他信号进行二次报警确认,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自动”或“故障”状态的影响。

综上所述,《火规》4.5.2描述了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模式下的联动控制关系;《烟规》5.2.2条文解释补充了手动现场开启排烟口(排烟阀)的直接连锁启动关系,两者互为补充,并无矛盾。

同样,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回函,与现行的《烟规》、《火规》互相应对,也并无冲突!并没有否定了《烟规》5.2.2条文说明的相关要求!

同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也应采用直接连锁启动的方式,基本原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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